23du 发表于 2012-7-1 15:24:18

兰州大学本科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本科生学费减免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减免学费的对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减免学费:1.孤儿(申请时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烈士子女(申请时须提供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书);2.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的残疾标准,肢体肢残四级(含)以上的学生(申请时须提供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证);3.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减免学费的学生;4.因其它特殊情况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需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二、减免学费的范围只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它杂费。三、减免学费工作按学年进行,每次减免额度为学校统一收取的该生学年学费金额。四、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减免学费按照中央文明办有关精神执行。五、减免学费办理程序1.每年学校发文布置减免学生学费工作;2.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至学生处;3.学生处汇总审批后,将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名单,并以学校文件形式统一公布学费减免名单。六、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学费减免的资格:1.上一学年因各种原因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2.试读、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3.在校修业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者。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八、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五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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